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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2014-06-06 21:27
各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为切实履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职责,进一步提高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4年度会计监督检查的通知》(财监[2014]2号)要求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北京市财政局决定于2014年6月至8月继续开展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检查范围及方式
按照财政部对检查规模和覆盖面的要求,2014年将对我市辖区内所有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执业质量检查。要求辖区内全部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自查工作,覆盖面需达到100%,同时按照五年轮查一遍的要求对辖区内20%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重点检查,并对部分上一年度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回访检查(附件1)。
检查方式包括事务所自查、财政部门巡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对所辖地区的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实现全覆盖。
各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应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做好检查前准备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归整业务档案,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并提供检查工作所需的全部资料。
二、 检查依据及重点
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财监[2006]1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重点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准则的情况,特别要关注是否真正树立了风险导向审计理念,是否有效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是否收集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是否发表了恰当的审计意见,是否按规定编制和保存了审计工作底稿等。同时,全面检查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人员资质、内控制度、财务管理等情况。
三、 检查的组织实施
本次检查工作由北京市财政局财政监督处(监督检查分局)负责组织实施。财政监督处负责全市检查情况的汇总,并按照财政部的要求上报全市检查工作总结等材料。
市财政局检查组应于2014年8月29日前完成所有单位的检查,提交各单位的检查报告和全部检查资料,同时填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6)。
市财政局检查组查证核实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违规问题,由财政监督处负责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和情况通报。
四、 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要求
(一)业务报备工作要求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要求,各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事务所、分所应及时登录会计行业管理网站(http://www.acc.gov.cn),点击“事务所业务报备”选项进行业务报备。报备范围包括年度出具的所有年报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等相关情况。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按要求认真做好相关业务内容的录入工作,保证信息的真实完整性。
(二)事务所自查工作要求
全市辖区内所有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14年6月5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并填报下列自查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件2);
2.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清单(附件3),填列2014年1月1日至5月31日事务所出具的所有业务报告;
3.会计师事务所自查报告及附表(附件4)。
(三)重点检查工作要求
今年继续按照五年轮查一遍的要求对辖区内20%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重点检查,并对部分上一年度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回访检查(见附件1)。
(四)资料报送要求
1.自查资料报送要求
(1)列入重点检查名单的会计师事务所(附件1),按要求上报自查资料;
(2)非重点检查的会计师事务所,不需报送自查资料,市财政局将对其自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2.重点检查资料报送要求
各重点检查事务所及上一年度跟踪回访检查事务所(附件1)除报送上述自查资料外,还应同时报送下列资料:
会计师事务所抽查年报审计业务清单(附件5),填列2014年1月1日至5月31日收费最多的3份年审报告和2份收费最少的年审报告,并提交该5份报告的全部审计档案(原件)。(注:如检查年度未出具年审报告,可提供5份其他业务报告)
对重点检查事务所除抽查上述5份年审报告外,市财政局将根据检查需要抽取其他有关资料。
3.报送时间要求
重点检查事务所及上一年度跟踪回访检查事务所(附件1)请于2014年6月4日——6日间报送自查材料和重点检查材料。
特此通知
检查资料报送地址:
北京市财政教育培训中心102会议室(西城区玉芙胡同11号,北京会计学会院内),电话:62271177-1101
行车路线:
西直门立交桥以东第一个路口,往北50米,路西胡同内。(地铁西直门站B出口附近)
财政局联系人: 王 凯 88549507
沈来平 88549514
附件:1.2014年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检查名单
2.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所有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填列)
3.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清单(所有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填列)
4.会计师事务所自查报告及附表(所有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填列)
5.会计师事务所抽查年报审计业务清单(重点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填列)
6.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情况汇总表
北京市财政局
2014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