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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应当符合评估行业专业特点

2014-07-18 21:08

关注三:法律责任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副会长、中联资产评估集团董事长王子林:
法律责任应当符合评估行业专业特点
查阅“草案”可以发现,此次审议对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资产评估中的作用、加强对执业注册的监督,规范注册评估师的执业活动、强化其义务和责任等方面均作了修改,同时,进一步细化了评估师、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相关条款。
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副会长、中联资产评估集团董事长王子林看来,评估法的出台将会明确评估的法律地位,使得评估行业步入有法可依、规范管理、长治久安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明确职能方能明确责任
“只有把握住评估的基本职能,才能够合理地界定委托方、相关当事方、评估师、评估机构在评估活动中的法律责任。”在王子林看来,评估的基本职能是价值发现而不是定价,是掌握专业技能的专业人员,依据专业经验、履行专业程序、采用专业方法来揭示资产价值的主观活动,本质上是为了解不存在直接价格的资产价值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事实上,现阶段的评估业务有提供价值鉴证的法定业务,也有为管理者提供资产管理工具的价值估算咨询业务。但无论哪种业务,评估都不能代替当事方对交易价格和策略进行的管理决策。
评估难为市场的“裁判员”
值得注意的是,在“草案”中,对于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违反本法行为,如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以恶性压价、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等行为处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这些违法行为很难判断,而且也与评估是否客观和公允无直接逻辑关系,很多属于职业道德范畴。”王子林对于上述条款持不同态度。
他认为,“草案”对这些行为的处罚过重,不符合权利和义务平等原则,即承担的风险和责任要与其取得的利益相对称的立法原则。
另外,“草案”规定注册评估师、评估机构在执业活动中给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社会期望评估能够给出公平价值,但主、客观条件的硬约束导致评估做不了市场的‘裁判员’。”王子林认为,受到外在条件和主观认知的影响,相关当事方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会直接影响到评估师的主观判断,不同评估师对同一评估对象也可能得出不同结果。
显然,评估的一个“估”字准确道明了专业特点。
因此,对于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的经济责任的界定问题,王子林表示,要充分考虑评估结果的主观性特点,在确定责任时,不应以部分人的认识或事后结果差异判断评估结论存在问题。
同时,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应当参照医疗鉴定和职业鉴定的做法,建立权威的鉴定机构,对评估师和评估机构是否存在主观故意过错及过错导致的损失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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