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动态资讯 > 政策法规 >

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

2014-06-12 20:43

财税〔2014〕47号
字体:【】【】【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精神,现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明确如下: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5月27日

京ICP备京1304600号   诚聘英才   技术支持© 2013 Legend Capital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中财国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