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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
2013-11-16 19:21
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2012年度企业年检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报的截止日期为2013年6月30日。市工商局已公告责令未办理年检、年报手续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于2013年7月15日前到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仍未办理的,应于2013年7月16日至9月15日到所在地工商分局补办;逾期未补办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的,其听证、吊销公告将通过登记机关设置的公告栏发布。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予以警示,其法定代表人、首席代表以及该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派出企业的登记行为将受到限制。